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籍管理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顺利实现培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校实行院、系两级学籍管理。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籍工作的统筹管理与协调调度,对学籍管理过程实施管理和控制;教务处负责考勤和考试纪律、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学业预警以及学生补考安排;各系全面承担本部门学籍管理工作的各项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持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向录取所在系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逾期报到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需要在家休养;
(二)家庭有特殊困难;
(三)创业;
(四)当年应征入伍。
符合条件(一)的新生需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符合条件(二)的新生需持本人手写关于家庭特殊困难的情况说明;符合条件(三)的新生需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与创业有关的材料,向录取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taptap体育登录体育注册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和《taptap体育登录体育注册保留入学资格知情同意书》,经系和学生工作处审核合格,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需离校治疗。
新生须于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第2年的新生入学期间,持录取通知书,到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病保留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康复的,应于当年新生入学报到期间,提交医院诊断康复证明、录取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等申请材料,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符合条件(四)的新生,向录取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taptap体育登录体育注册保留入学资格知情同意书》,并提交县级征兵办提供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系和学生工作处审核合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并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入伍新生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的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入学的学生,应按照录取专业编入实际入学年级学习。如原录取专业已被撤销或发生其他变动,合作办学项目已取消,则转入相近或相关的专业就读,转入非合作办学项目或相关专业就读,或学校其他合理解决方案。
以上四种情况均需学生在入学报到日期内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相关手续,否则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由新生所在系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学生应向所在系提交暂缓学期注册申请(原则上不超过两周),经系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并按规定暂缓注册学籍,否则以旷课论。不符合学院注册条件或未经学院批准而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对于无故未注册和未缴纳全部学费未注册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参与学习、学分评定和其他学校活动的权利。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 凡经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由各系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的内容包括新生录取材料(含高中档案、电子档案等)、学籍卡(含学生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等。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生所在系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学生转学学籍档案随转。
第三章 考勤和纪律
第十条 学生应当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并参加各种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以下统称课程)。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各门课程的学习,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补假。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处理。旷课按实际学时计算。学生请假手续严格按照《学生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taptap体育登录体育注册考场规则,凡出现考试作弊、违反考场纪律者,均按《taptap体育登录体育注册关于严格考风、加强考试工作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均载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以学生日常表现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每学年评定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十五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的考试课和考查课均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课、考查课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认识实习、毕业实习报告等实践环节的成绩,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补考成绩按二级制(及格、不及格)记分。
考核成绩评分,应兼顾学期期终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包括出勤、作业、课堂表现等)、实验(实训)成绩、平时测验或期中考试等。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门课程均有三次考试机会即正常考试、补考、毕业前补考(考试作弊、缓考、旷考者除外)。学生在正常考试中不及格,可在下学期初补考一次;如补考仍不及格但尚未达到退学规定者,可参加毕业前补考,如仍不及格,只发结业证,不发毕业证。实践环节不合格、毕业实习报告环节不合格只发结业证,不发毕业证。
第十七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因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导致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可凭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通识教育部和教务处批准,减少体育考试项目或办理免考申请。减少体育考试项目的学生成绩按照其参加项目的成绩记入教学管理系统。免考考生成绩记为60分或及格。
第十八条 学生修读课程经考核合格,方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考核不合格,可以参加补考或重修。补考合格者成绩计为60分(或及格),缓考或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补考成绩、缓考成绩、重修成绩在学生个人成绩总表中予以标注。补考、缓考、重修成绩合格的,可获得本专业该课程的对应学分。
第十九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绩点”“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办法。百分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为:
成绩 | 100 | 95-99 | 90-94 | 85-89 | 80-84 | 75-79 | 70-74 | 65-69 | 60-64 | 59-0 |
绩点 | 5 | 4.5 | 4 | 3.5 | 3 | 2.5 | 2 | 1.5 | 1 | 0 |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课程绩点数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军事教育、社会实践、毕业实习报告只计学分,不计学分绩点。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成绩考核:
(一)学生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一学期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者。
(三)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四)无故不参加平时测验且未通过任课教师补测者。
凡不具备考核资格又且在任课教师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补修补做者,由任课教师出具书面证明,由系部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其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二十一条 若因临时有急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考试(包括补考),应当在考前按下列规定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
(一)临时急病者,须持本校医务室负责人签字的证明,办理规定的缓考手续,经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
(二)因临时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
缓考应严格控制。缓考考试合格后,其成绩按正常成绩录入教学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未选课程不能参加考核,不能获得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选修课程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考或重修,也可以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改修其他符合要求的课程。学生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得进行选课,不能参加考核,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三条 凡旷考者,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凡考试作弊者,本次考试成绩无效,对上述两种情况,均取消下一次补考机会。对由于旷考或考试作弊而取消补考机会的学生,如确有悔改表现,由本人申请,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退学、休学等情况中止、中断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学生休学期满,重新申请复学的,经审核批准复学,其已获得学分,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课程成绩有疑问的,可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提出复核申请。经系部、教务处批准后,由课程所属系部及教务处教师组成2人以上审核小组,负责试卷审核,如有问题,可由任课教师填写成绩更改申请,及时更正。
第二十六条 学业预警
每学期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学业问题和学业困难的学生进行警示。学业预警包括:A级预警、B级预警。学业预警不是纪律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
(一)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B级预警:
1.一个学期必修课程达到3门以上(含3门)不及格者;
2.累计不及格必修课程门数达到5门课程以上(含5门)者。
(二)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A级预警:
1.一个学期不及格课程(不含选修课)门数达到5门以上(含5门)者;
2.累计不及格必修课程门数达到10门课程以上(含10门)者;
3.在校期间受B级预警达三次者,按一次A级预警处理。
(三)给予A级预警者,给予留级或降级处理,编入同一专业下一年级。
(四)在校期间留级、降级最多不超过两次。
(五)学业预警由学生所在系在每学期初审核确认,并负责将《学业预警书》送达学生和学生家长,同时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备案。A级预警降级学生须经学校审批后,方可进行学籍异动。
(六)针对学业预警学生,学生所在系部应组织学生谈话,制定学业帮扶计划,积极帮助学生解决学业问题和困难。
第五章 转学和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和本人志愿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录取的系部和专业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入同层次(或低于转出高校的层次)、同批次(或转出高校的下一个批次——在生源地同专业或拟转入专业的录取批次)高校的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处于毕业年级的。
(三)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在生源地录取分数的。
(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高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
(五)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招生时被确定为对口贯通分段培养已转入高职(专科)段的,或者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并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七)拟转入高校与转出高校在同一城市的。
(八)跨学科门类的。
(九)应予退学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转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转出。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申请内容包括转学理由、拟转入学校、详细证明材料等,经系、学生工作处审查学校审核同意后,向拟转入学校出具附有高考录取时载有申请人录取信息的“录取新生名册”、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及在校表现鉴定等材料的商请转学函。
(二)学生转入。学校对拟转入学生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的专业名次,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等渠道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出具接收函请示省教育厅,附齐全的转学材料。
第三十条 学生应热爱所学专业,在学习过程中逐步培养对该专业的学习兴趣。但也允许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转专业。为控制各系在校生的比例,每学年转出的学生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年级专业总人数的20%(根据具体情况择优选择)。学院可以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学习勤奋,大一第一学期综合测评成绩位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20%;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学生所在系核算,并出具相关证明。
(二)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学生专长,学生本人提供获奖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由学生处联合拟转入系共同鉴定。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提供经学校指定的二甲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学生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学生本人提供经学校指定的二甲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由学生工作处联合拟转入系共同鉴定。
(四)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休学的学生,入(复)学时因学校专业调整后原专业停办,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可以在复学时申请转专业,由学生工作处及拟转入系共同研究后,批准其转专业申请;
(五)休学创业,其创业经历与转入专业相关且转专业后更有利于学生个人发展的;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优先考虑。
休学创业及退役情况,学生本人提供相关证明,由学生工作处联合拟转入系共同鉴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如自主招生、专本贯通培养、五年一贯制及三二连读转段培养、校企合作、中外合作办学等报考形式录取者);
(三)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且未解除者;
(四)已修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存在不及格者;
(五)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或有失公平、公正的。
第三十三条 转专业工作流程:
(一)学生工作处下发转专业工作方案,启动转专业工作;
(二)学生自愿申请,提供符合转专业基本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班级辅导员、系审核;
(三)所在系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转出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至拟转入系审核;
(四)拟转入系接到申请材料后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对学生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成绩排名决定是否同意转入,转入学生不能超过本专业学生人数的20%,考核材料由拟转入系备案;
(五)拟转入系同意学生转入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学生工作处审核;
(六)学生工作处完成审核后,报送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将通过的转专业学生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学生工作处将同意转专业学生信息以文件形式下发各系,并转发教务处备案。
(七)所在系收到同意转专业的文件后,通知相关学生并做好后续工作。
第三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根据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按转入专业和年级收取学费。
第三十五条 转入系应做好转入学生学籍档案的交接、建档、完善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号不变,各系需及时在《学籍卡》等材料上填写学生学籍异动记录。
第六章 学制与修业期
第三十七条 我院普通高职专业学制为3年,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三二转段专业大专段学制为2年,基本修业年限为2年。学生可根据个人修业情况,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最长可申请延长两年(修业年限含休学时间,不含入伍保留学籍时间)。修业期满,仍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者,作结业处理。修业期满,因未缴纳全部学费,学籍暂缓注册者,学校将按自动退学处理,予以注销学籍。学生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三十八条 申请延长在校修业时间,每次申请延长修业期一年。延长修业期的学生,从学生工作处批准公布之日起编入相应年级学习,仍执行原专业和原年级教学计划。学生延长修业期应按所在专业最新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某种特殊原因,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学生可以休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一次核准休学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应征入伍者和创业者除外),特殊情况须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者。
(三)符合国家规定创新创业,本人申请应当休学者。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等教学活动。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行为负责。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持有关证明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一)入伍学生在服役期间出现违法乱纪、被开除军籍等情况的,予以取消学籍。
(二)应征入伍学生的学费政策,严格按照国家及山东省最新规定执行。
(三)入伍学生服役期满后,应持退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复学申请到学生所在系申请复学;服役期间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持所在部队出具相关证明、个人复学申请到学生所在系申请复学。
(四)学生所在系审核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签署审核意见,并为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开具复学安置情况说明,退伍学生根据在校已修课程确定随班上课年级。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对学生的复学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学校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应当有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则取消复学资格。
(三)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两周内,向原所在系上交复学申请,提交《taptap体育登录体育注册复学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学生所属系及相关部门审核并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复查合格,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学。
(四)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原专业没有继续招生的,允许转入相近专业就读。转专业的时间与手续参照转专业要求及流程处理。
(五)复学学生应当按所编入班级的学费标准按时交纳学费。
(六)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七)对开除学籍、取消学籍、退学、肄业的学生,均不受理复学申请。
第八章 退 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四)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五)一学期有两门旷考者。
(六)一学期旷课达60学时者。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由学校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交。
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可发给退学证明,已学的课程可出具成绩证明,在校学习满一年及以上者,学院可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四)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由学院有关部门将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有关事项按照《taptap体育登录体育注册学生申诉制度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毕业和结业
第四十八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学分评定合格,成绩合格,品德评定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仍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学院可准予结业,结业生在结业后两年内向原系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可回校参加补考,补考合格者,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安排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技能操作未达到规定等级者,毕业实习报告、实习鉴定等未达到规定要求者,均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在结业后两年内可以向原所在系、教务处申请补考或重新提交毕业实习报告、实习鉴定,若达到规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因品德不合格或毕业前留校察看处分者,作结业处理。结业后两年内,由本人申请,经用人单位或所在地区对其鉴定,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后由结业换发毕业证书者,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超出换发毕业证书期限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办理毕业证书换发,做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毕业生对学校所发证书应妥善保存,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失,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四条 依据学生入伍经历可以作为毕业实习经历,按照学院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实习期入伍且完成了学院规定课程的学生,可申请与同级学生同时毕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taptap体育登录体育注册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taptap体育登录体育注册学籍管理规定》(鲁旅职院发〔2017〕2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