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系(部):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保障学院合法权益,确保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鲁财采〔2025〕9号)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
各采购部门应充分认识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重要性,熟悉履约验收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确保验收工作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二、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工作
各采购部门严格按照学院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实施办法执行验收,明确履约验收主体、规范履约验收内容和验收方式,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要求进行验收,确保采购项目达到预期目标。对一次性整体验收不能反映履约验收情况的项目,应当采取分段验收方式,科学设置分段节点,分别制定验收通知(含验收方案)并实施验收。
三、完善验收流程,依规公开验收意见
根据最新制度规定,学院验收流程新增公开验收意见环节。新履约验收流程如下:
验收前期准备——成立验收小组——提交验收通知(含验收方案)——逐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形成履约验收书——公开验收意见——验收资料存档。
公开验收意见相关要求。凡政府采购项目均须依规公开验收意见。除涉密情形外,各采购部门须在验收意见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履约验收单或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送资产管理处,协助资产管理处相关人员3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公开验收意见。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需协助资产管理处相关人员在相关服务平台上公开验收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采购单位、供应商名称、验收时间、验收结论等关键信息。各采购部门应加强对公开信息的审核把关,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公开后出现的问题或质疑,应及时回应并妥善处理。
四、加强监督与责任追究
学院将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及验收意见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将依规进行处理。
请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
特此通知。
资产管理处
2025年6月16日